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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重新认识民国时期农业经济

长期以来,传统理论一直主导着中国学者对民国时期农业经济的研究。这一理论认为,在民国期间,封建的地主土地制度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在这种土地制度下,人数较少的地主占有较多的土地,支配着租佃关系,沉重地剥削着佃农。在获取了剩余价值后,地主们不是将其投资于农业的再生产,而是用于生活的享受与奢侈。另一方面,由于只占有小片土地或根本无地,小自耕农和佃农生活困难,无法积累起为改进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代表着地主阶级的国民党政权不但未去解决土地问题,反而增加田赋并强征硬索,加剧了贫苦农民生存的危机。

西方学界的看法是,上述理论未能解释民国期间农业经济的增长。他们普遍认为,至少在1937年以前,中国农业经济是增长的,是由近代中国经济的商业化和国际化、集约使用劳力、以及在部分地区采用良种、新肥料和机器所导致的。但也正如1991年马若孟与黄宗智的辩论所显示,在两个关键问题上,西方学者难达一致。第一,这一增长是真正的发展还是“内卷化”的发展?即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是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速度,还是落后于它、靠高密度劳动力和递减的人均生产率所取得的?第二,谁是受益者?即这一增长是使农户普遍增加收入,还是仅使少数人受益并陷大多数人于更贫困、从而导致了乡村的社会分化?由于民国时期的农业经济资料不完整、不系统、并且通常不准确,西方学者在数量估算上各行其是,离解决他们的辩论还很遥远。

近年来,中国学者在民国农业经济方面出版了一些优秀的研究著作,超越了传统理论的范围,并补充了西方的学术研究。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四本书即属此列,它们分别是:由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的从翰香主编并与其四位同事分篇撰写,研究19世纪末至1930年代华北农村社会结构、市镇、农业自然资源和粮食生产、手工业经济、田赋与徭役的《近代冀鲁豫乡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540页);中国农业展览馆曹幸穗所著、探讨19世纪末以来商业化对苏南农民经济影响的《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41页);由曹幸穗于中国农科院农业遗产研究所任职时与其三位同事王利华、张家炎、瞿为民所编著,叙述民国时期农业概况及国民党农业政策的《民国时期的农业》(南京: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出版,1993 年,第302页);由农业遗产研究所郭文韬和曹隆恭主编,合该所十位学者之力,叙述19世纪末至1949年近代农业科技在中国的引进与发展的《中国近代农业科技史》(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9年,第644页)。

这四本书的作者没有受限于土地问题,而将他们的研究伸展入农村市场、乡村工业、农业科技、国家政策等,证明了这些领域对认识民国期间的农业经济也很重要。同时他们还展示,至1937年之前中国的农业经济比传统理论估计的要好。由于使用了大量的清代与民国档案、县志、满铁调查报告、民国期间杂志,这些书充满了资料,对西方学者很有参考价值。作者们所研究的课题还填补了西方学界的一些空白,比如农村市镇与国家农业政策。他们的观点对西方学者也很有借鉴意义。

本文无意为这四本书逐一撰写书评,而是以它们为中心,在中国和西方已有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来评论中国学者为认识民国农业经济提出了哪些有根本意义的新见解。基于此,本文认为这四本书的作者在研究农村市镇、地权与租佃关系、国家农业政策这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笔者也注意到了近年出版的其它一些著述,但无意对它们深入讨论,因其未曾根本性地加深我们对民国及整个中国近代农业经济的理解。比如,魏宏运主编的《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将八、九十年代的实地调查与三、四十年代的调查做了有意义的对比,资料翔实。但诚如魏所指出:该书“所提供的基本上还属于素材”。

华北农村工商市镇。在西方,学者们主要通过研究农户对市场的积极态度,即通过农户们日渐增多的市场交易活动、日益商品化的农业生产、日趋扩大的家庭手工业和副业,来论证和理解近代中国农业经济“增速的”(accelerated)商业化。尽管学者们也多以华北和江南为例,研究了农村市场制度中的结构、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以及中国农村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关系,但谁也没说清过他们所研究的区域在商业化过程中有多少个农村市场存在,何时且为何这些市场发展了起来。而在中国,学者们受到“明清资本主义萌芽”这一命题的启发,自五十年代起就以很大的兴趣研究农村市场并加入关于“萌芽”的辩论。然而直至近几年,学者们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19世纪以前的江南与华南。故简言之,西方和中国的学者以前都没有对华北近代的农村市场做过细致的研究。

在《近代冀鲁豫乡村》中,从翰香论述三省农村市镇的97页的长篇论文,填补了中西学者留下的空白。更重要的是,从证明了在近代华北农村经历的迅速商业化,可能比西方学者已知的还要迅速得多。西方学者常以农业产量的年增长率(0.6%-2.1%),和经常上下波动的农产品出口率,来衡量商业化的进程,而从则通过计算新兴市镇,及对中心市镇作具体研究,展示了农村市场的显著成长,和远超过农业生产增长率的商业化发展。

从翰香的研究显示,在19世纪初冀鲁豫三省共有359镇,其中36镇是商业性市镇,其它则是在历史上所形成的行政与军事中心。始于十九世纪末,农村市场迅速发展了起来。至1930年代中期,三省已有工商市镇2248个。按从的说法,工商市镇的定义是有商号与市街。基于51县的资料,从指出小规模工商市镇占总数的46.4%,通常有20家以下的商号;中等的占35.0%,有20-49家商号;大规模的占18.6%,有50-200家商号。在三省规模最大或地理位置最重要的50个中心市镇中,10个有200-2000家商号(考虑到镇居居民规模,另外11个有15000-50000居民的,也应有几百家商号。所有市镇都有定期集市,逐日、隔日、或每旬两集不等,而它们的商号则是日常营业。许多的市镇功能相当专业化,分别成为棉花、油料、谷物、烟草的交易中心,或酿酒、棉丝织物、陶瓷等农村手工业生产中心,或中转贸易的中心。从认为,如此多的市镇、商号和定期集市在40年之内勃兴起来,标志着农村经济的兴盛和商业化的长足发展。从翰香没有提到镇以下的乡村集市,但慈鸿飞最近的论文指出,华北的这类集市也发展得非常迅速。如慈所示,在十九世纪末河北和山东共有3935个镇集(包括县城、镇和村集),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镇集已增长至10338个。

限于资料,从翰香未能从统计角度给出一个工商城镇交易量的概况,但通过对50个中心市镇的具体研究,从认为许多市镇的贸易成长可能极其迅速。例如山东龙口,在1914年开埠设关后,迅速从一个小渔村上升为中心市镇。至1920年代中期,已有8800镇居人口、500余商号、年交易量 1560万元。

河北石门,在19世纪末是个40户左右的村落。自1905被辟为平汉铁路的车站后,迅速发展为中心市镇。至1930年代早期,石门已有 63000人和2000多家商号。这一点也为南开大学的学者对冀东城镇与集市的调查所证明。此外,从所展示的镇居人口的快速增长和非农业性人口比率的增加,也可以视为市镇的商业贸易成长的标志。

从翰香认为,铁路的修建是三省工商城镇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点西方学者已有论及,但不如从说得清楚。在1896至1930年之间,关内共修了8800公里铁路,其中5000余公里在冀鲁豫。通过计算市镇密度,从指出大部分新市镇坐落于穿越三省内的七条铁路附近,令人信服地证明了铁路与市镇勃兴的关系。不过,从也需对公路的影响给予一定程度的考虑。在1915至1937年间,民国历届政府修建了117296公里的公路,冀鲁豫各有几千公里。这些公里对市镇的发展可能也起了积极作用。例如,在1932年河南有5745公里的公路,分为22条营运线路,在其上282辆商用汽车装载旅客与货物抵达不少于30个远离铁路的市镇。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即农业生产和农村手工业的增长。但从翰香的这一论点主要靠《近代冀鲁豫乡村》一书中其两位同事的分篇论文在细节上支持着。基于对谷物生产总产量与亩产量的研究,徐秀丽认为三省的农业生产于19世纪中期经历了很大衰退之后,在1880-90年间已经恢复,并在二十世纪前三十年得到了发展。虽然这五十年间谷物产量只上升到清代盛世水平,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却是与市镇发展同步的。史建云的论文以棉纺织业为中心来讨论手工业经济,展示出在这五十年间三省的手工业不仅经历了很大发展,并且开始了乡村的早期工业化。例如在晚清,河北全省棉布年输出量为1000万匹,而到了1928年,仅河北农村出产的棉布输出量就达1600匹。史认为这一增长是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市场化的生产。从1910年代到1930年代中期,铁轮机在很多地方取代了传统的木机,且机纱的使用率远超过土纱;而在棉布生产的主要区域内,包买制度广泛建立了起来,将传统的农民织户转变成为商业化的生产者。徐和史的研究支持了从的基本观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农村工业的发展为市镇的勃兴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大量工商市镇的存在又反过来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市场化生产活动。

从翰香的研究没有涉及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农村市场是否“竞争性”市场,即它能否自由运行,不受制于任何集团、个人、机构和制度。或者说,是否所有农户都能在市场自由竞争、不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受害者。尽管这一问题只在西方学者中激烈辩论,显然对中国学者也很有意义。从的研究没有论及商业制度和交易过程,因此未在这一问题上加深我们的理解。也许,华北的工商市镇是竞争性的市场。如慈鸿飞所指出:二十世纪前半期华北农村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自由畅通,没有任何人去管理参与市场的农民。而农民们也完全是依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消费需要来自主决策,自己决定具有市场取向的农业和副业生产。

苏南地权与租佃制度。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从明代至1930年代的商业化,鼓励了许多地主移居城镇,导致了永佃制的盛行。由于监督田事和收租变得日益不便,城居地主(或称“离乡地主”、“不在地主”、“不在乡地主”)遂固定租率,将田产永久佃出去,让佃户决定土地的利用甚至转让租权。学者们所争辩的是:商业化如何影响地权的变化和永佃制如何影响佃农。

黄宗智认为,商业化导致了地权更高度的集中。因为长江三角洲的农作物单产很高,予农业生产以很大盈余,使土地投资很有吸引力,而商业化则让资本的积聚更方便可行。至于永佃制,黄认为它使许多小农半无产阶级化,降低了他们的生活水准。因为这些自耕小农成了佃农,得交租和出卖劳力,而租率的确立则常常有利于地主。白洛伦(Loren Brandt)和白凯(Kathryn Bernhardt)则认为,地权反而更加分散,原因在于商业化在城市创造了许多新机会,而为了摄取这些机会,地主们需要出卖或典押地产以筹集资本。在白凯看来,永佃制使租佃关系非人际化,并导致了国家的介入,这通常有利于佃农。例如,民国期间国家的介入,便阻止了地主提升租率的行为,使得江南农民对共产党激进革命兴趣较小,因为这场革命要摧毁的正是他们在抵制地主敲诈时常常成功地获得帮助的国家政权。

曹幸穗的《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是中国学者关于民国期间苏南或长江三角洲中心区域农民经济研究的开端之作。尽管曹很少提到西方的学术研究,但他的观点却很切入西方的学术辩论,也加深了我们对西方学者所争执问题以及民国期间江南农业经济的理解。

曹幸穗认为,从19世纪末到1930年代苏南的地权同时经历了分散与集中两个过程。按曹的看法,直到19世纪中期,苏南的土地主要掌握在大地主手里。在农业经济为主的时代,商业化使种植经济作物收益丰厚,也使土地占有很吸引人。但曹强调,1890年以来的商业化不同于以前的农业经济商业化,因为三角洲地带近代大城市如上海的崛起,和近代工业如纺织业的出现,创造了史无前例的、近代化的商机和投资的高回报率。按照曹的计算,在抗战前苏南农村的土地投资年纯利润率只有8.7%,而工业投资则有30.2%,商业投资则有31.4%。为了城市的投资机会和高利润,许多大地主于1910至1930年代卖出了土地以筹得资金,从而导致了地权的分散。

另一方面,曹指出小农们通常又因婚嫁、丧葬、建房、治病和度荒而典押或出卖土地,且大多在典押后由于无力赎回而失去土地,从而导致了地权的集中。在1930年代,苏南三分之二的土地是由佃农耕种的,这是地权集中的明证。土地的买主是中小地主,他们通常拥有少于50亩的土地。在大地主离开农村后,他们几乎是唯一买得起土地的人,且多是小块小块地购买。地权的分散与集中这两个过程,都使土地落入中小地主之手。然而曹指出,中小地主的地产还是太小,即便典卖也不足以聚起为城市近代工商业机会所需要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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