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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合作社史料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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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农民专业合作社研究(讲座提纲) 

作者:李尚勇  
        一、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 
      1、合作社的地位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目前,合作社对于发展本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各类合作社。凡是已经或大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推广农民合作社,实现了“小农业与大市场”的对接。
      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表现为如下模式:农 业现代化=少数土地规模经营——现代化大农场多数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这个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少数土地规模经营,即现代化大农场。它的特点是,数量少、规模大、在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产值比重大,它代表着农业的现代化水平,能够直接与现代化大市场对接。第二个层次是,“数量众多的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个层次通过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对数量众多的小农业的“生产社会化改造”,实现了小农业与现代化大市场的对接。 
      2、合作社的产生和兴起现代合作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兴起,生产日益社会化,弱势群体也大量产生。为了生存,弱势者被迫自动组织起来互助共利,合作社在欧洲大工业机器的轰鸣声中应运而生。早期的合作社有:1769年苏格兰额尔郡诞生了便士资本家合作社;1794年奥地利维也纳成立了制表工人商业合作社;1799年法国成立了傅立叶型合作社。1844年,英格兰的一个叫“罗虚戴尔”的小镇,由28个纺织工人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其著名的“罗虚戴尔原则”(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二次返利”等内容)一直成为全世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合作社运动的广泛兴起,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从1867年开始,美国出现农业危机,农场主为了避免中间商和铁路公司的趁火打劫,在全国农业保护社的支持下,成立了许多农场主合作供销协会,到1877年达3万个,社员250万人。目前,全美约有农场主200万个,其中82%,即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合作社,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 
      3、国际合作社组织合作社运动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目前,世界上半数以上家庭都与合作社密切相关。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成立,现已有成员国近百个,成员组织212个,社员7.6亿人(户),合作社工作者1亿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先后5次通过决议支持发展合作社。 1995年9月,在英国的曼彻斯特召开了“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对合作社的定义、基本价值和原则均作了更加明确的定义。 2002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90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建议书》,倡议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和法律框架支持合作社的发展。许多国家政府积极响应,纷纷制定合作社在人类新千年发展的远景规划,形成新世纪世界合作社运动的新潮流。 
      4、合作社的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的原则: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自主和自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见《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1)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自由退出。(2)合作社的决策机制: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上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社员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3)合作社的利益机制:为社员提供服务、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由于合作社社员与合作社顾客是同一的,所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里体现的是,合作社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 
      5、农业合作社合作社能有效地维护城乡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中,农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利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分散的农户弱小无助,市场信息不灵,种植、养殖盲目,加工能力弱小,农产品保鲜和运输不便,且易受中间商的盘剥。因此,农民只有组织起来,合作结社兴办经济实体进入市场,才能改变弱势地位。欧美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基本分两类: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专业社围绕某项专业生产提供系列化服务,或围绕农业产业链中某个环节进行服务;综合社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从农资供应到农产品销售,从信贷、保险到医疗、培训,提供系列化或系统性的综合服务,以此降低农户生产、生活成本,增加农户收入。发达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参加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有的农户同时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6、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态,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和优惠。尤其是兴办之初的合作社,要进入市场与公司及其他竞争体同台竞争,规避风险,求生存,谋发展,政府的支持至为重要。政府通过支持合作社事业发展,既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效地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乃至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今天,许多国家政府都将扶持合作经济发展作为一项基本国策。(1)在合作社立法上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2)在财税政策上优惠。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减税、低税、免税和补贴的政策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韩国一般企业法人适用税率为20%,合作社法人仅为5%,合作社加工企业、商店免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纳税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的1/3左右。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惠顾返还金不纳税,新成立的合作社3年内免税。日本政府对农协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厂房、设备投资50%的补贴,并减免税费10%左右。法国规定,农业合作社免缴生产净值35%~38%的营业税。(3)在信贷上扶持。由于合作社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利润大部分返还社员,因此合作经济组织的资本积累过程比较缓慢,而且很难完全通过自我发展来实现。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政府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开辟为城乡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
      二、几种典型的农业合作社
     (一)加拿大的农民合作社 
      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派代表团对加拿大的合作社进行了考察,着重了解了加拿大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包括1、加拿大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作用,2、相关的立法和政策环境,3、政府如何推动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1、合作社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务价值(1)提高在农产品营销市场的谈判能力。如,农户们通过“谷物合作营销组织”,游说加拿大政府制定法律,成立加拿大小麦局,安排谷物营销;由管理组织(“供应管理系统”)依据成本进行生产定价,运用关税和配额等手段进行外贸保护。(2)以优惠价格提供农业投入品。农户通过组织合作社进入农业投入领域,按照合理的市场价格,向参加当地合作社的农户提供农资。(3)提供技术、信息和管理服务。猪肉局、大豆种植局、大草原猪中心。(4)提供金融服务。农户加入合作社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是加入合作社以后,比较容易获得贷款;二是由于政府无偿担保25%的还款,即使自己经营亏损,面临的还款压力要小得多。(加拿大政府为此出台了这样一个政策:对于合作社的成员,如果因为经营风险导致还不了款,政府财政将为其偿还25%的贷款)(5)为社区提供生活服务。由于大的商业机构不愿意进入人口稀少、商机不足、交易成本高的乡村,为获得自己需要的生活用品,农民就组建“零售业合作社”。 2、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基础加拿大的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是因为加拿大合作社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1)清晰的产权结构加拿大各类合作社(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既有区域性的,也有跨区域的;既有单层次的,也有多层次的)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合作社确实是成员自己所有。“成员所有”有两个特点:一是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公共积累等)为成员共同所有;二是每个成员的财产份额是清楚的。(最初,成员间的份额大体相等。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由于所需投资额比较大,为吸引更多资本,资产实力较强的成员可以拥有较多的股份,成员之间的财产权存在明显差异)承担责任是成员分享产权和受益的前提条件,而承担责任的形式就是,加入合作社都要交纳一定的股金。如20世纪30年代,一般都在20~30加元左右,这在当时是不算少的。目前,一般要交纳1000~2000加元。(1加元等于人民币6.67元)(2)民主选举与控制机制合作社成员能否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行使自己的权力是合作社是否具有凝聚力的关键。通过层层民主选举与控制,加拿大合作社成员能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者也能充分代表成员的利益。政府的监管:政府派出官员监督选举的合法性。在选举结果出来以后,合作组织将选举结果报告给政府备案。(3)规范的利益联结机制虽然不同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所不同,但都比较规范。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保证成员获利与贡献的对称。合作社给成员的返利一般根据成员的惠顾额进行,分红则按照股份进行。成员在加入合作社之后增收是比较明显的。这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是较高的产品销售价格。合作社的谷物收购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二是通过市场规制避免成员产品销售价格过低。目前,加拿大已经在牛奶、蛋类、肉鸡、火鸡等行业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建立了供应管理市场系统,这样可以保证成员获得比较稳定的销售价格和收入。三是利润返还和分红。2004年,Agropur合作社平均给每个成员分红1.4万加元。(虽然返利分红并不是加拿大合作社成员的主要获益形式,但仍然是成员增加收入的一条途径。在新一代合作社中,这种形式的收入更多。)(4)持续的创新机制(即“新一代合作社”——见后面《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 3、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加拿大整个社会环境非常利于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并形成了一整套合作社文化。尤其是他们完备的法律体系、政府有效的支持和第三方力量的帮助对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法律支持体系加拿大有着比较完备的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在联邦一级,加拿大有专门适用于全国的《合作组织法》。在省一级,各省也有独立的合作社法律,而且在省域范围内与联邦法有同样的效力。另外还有一些单项法律,解决一些专门问题。加拿 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作社进行规定: 1)法人地位。在加拿大,合作社是与公司、社会团体相并列的一类法人实体。这样,合作社就在承担责任方面能够与企业区别开来,负担也就相对较轻。在业务方面,又与社会团体区分开来,能开展经济活动。 2)成员。加拿 律将成员严格限定为从合作社获得服务的人,个人、其他合作社和其他非合作社实体都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有一票投票权。 3)融资。加拿大的合作社的融资机制比较灵活,也有较多的融资渠道。按照加拿 律规定,合作社融资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部分。合作社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额度由合作社自己决定。内部融资包括共同支付价格、向成员借款、未分配利润和红利等。外部融资包括延期支付、向银行或者政府的借款等。在成员接受的情况下,合作社还可以要求成员购买一定数量股份。 4)利润分配。为防止因为利润分配导致合作社不能再承担债务,加拿大合作社法对以下情况进行利润分配实施严格限制:一是合作社不能够偿付债务或者在利润分配以后不能偿还债务;二是利润分配后合作社实际的资产价值将低于其总债务或者所有股本总额。政府资助部分的分配取决于每一笔资助的具体规定。如果一笔资助是无条件的,这将对提高合作社利润水平有利,也可提高分红水平。合作社合并或者解体前应有明确的资产分配方案。除了偿还负债,合作社本身有权决定是否解体。 5)会计系统。加拿大合作社必须每年向成员提供经过独立于合作社的人审计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信息的对称性。 6)政府和农场主与合作社的关系。为保证相关利益方的利益,政府要对合作社进行监管。如果相关利益者认为合作社行为不当,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更改。 7)国家支持合作社的政策。加拿大联邦合作社法对支持合作社的具体手段和方式进行大致规定。20世纪70年代以后,《加拿大合作社法》实际上在性质上从以监管为主的法律转变成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法律。(2)政府支持体系对合作社的发展援助主要是由省一级政府提供。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政府一般会将这一责任赋予一个特殊部门。该部门会雇佣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这一任务。加拿大政府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方式非常灵活有效。 1)主要是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对合作社进行支持。主要是提供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方面。 2)在不直接干预的条件下,帮助建立、管理合作社。加拿大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在不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帮助成立合作社,具体帮助包括组织会议,帮助合作社达成一致意见,帮助决定业务活动种类。合作社成立以后,还可以帮助确认成员、制定计划、寻求资源、进行产业分析等。帮助制定计划、组织会议、管理咨询等。 3)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合作社进行专项资金支持。如果合作社的某一类活动是政府优先发展领域的组成部分,就予以支持。 4)通过政府担保和利息补贴的方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激发合作社内部活力。如萨斯喀彻温省利用“小企业创新基金”和“新一代合作社创业基金”,通过担保和利息补贴的方式为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而且,这种担保并不由政府单独负责,而是要求农民联合起来与政府共同提供担保。但政府的信贷担保却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效应。一是促进了农民的联合,二是撬动了银行贷款。因为有政府的担保,银行比较愿意提供信贷。(3)第三方力量支持第三方力量包括研究机构、大学、社区组织和信用合作组织。研究机构和大学一方面对合作社进行研究,为合作社提供培训;另一方面,也通过农业科技、农技普及等帮助合作社及其成员。社区组织对加强合作社成员之间的交流、化解合作社内部矛盾具有直接影响,同时也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了大量必要的生活服务。信用合作组织为生产性合作组织提供了资金服务。
      (二)台湾的农会及其专业合作社
      台湾的农会所起的作用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1、农会遍布全岛。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农会对台湾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卓著,在提高农业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现代化方面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目前,整个台湾地区全部21个县市和268个乡镇均有农会组织,在台湾各地都可以看到农会所属的超市、金融机构、办事处、会所等服务组织机构。台湾农会是农民的自治组织,经过逐级选举产生,实行民主管理。 2、农会的服务功能强大。一般说来,县及县以上的农会侧重于业务协调与指导,具体业务主要集中在乡镇一级农会。农会的服务功能有:(1)推广和培训农业生产技术(无偿服务)。(2)提供金融服务。(3)经营农产品供销业务。(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加强农民的谈判地位,协助他们尽可能地以较高的或者合理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同时降低农业生产和运销成本,增强农业竞争力)(4)办理牲畜家禽保险业务。(5)促进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福利救济事业,向各方面反映农民意见,保护农民权益。 3、农会的产销班(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专业合作社)。一般由同一区域内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农产品的会员组成。产销班的运作以共同营销农产品为核心,极其重视农产品的品质管理,其成员在生产环节实行统一品种、科学管理、控制施用化肥和农药。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所有的产销班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农会办的集货场经过加工后以统一的品牌销售。产销班的作用:(1)促进农会会员共同利用生产设备及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2)引进和推行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技术,提高了农产品品质。(3)集中办理共同运销,做到了均衡供货,增强了农会的竟价能力。
      (三)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 
      20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北部北达科他州和明尼苏达州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引人注目。位于美国北部的北达科他州是美国50个州中人均收人最少的一个,该州经济以农业为主,1989年,有人提出北达科他州不适合人类居住,应该将人口迁出。把土地恢复为原来的水牛栖息地。但是,90年代,新一代合作社的兴起,扩大了农民的生产经营范围,并通过加工厂获得农产品增值,大大提高了当地农民的收人。 90年代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主要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为目的。除了具有合作社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社员支付较高的首期投资。一个社员必须购买与其交货量相对应的股金,这种支付额一般在5000~15000美元之间。(2)社员享有同投资额相当的交货权。这种交货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社员必须按这一数额交纳足够的初级农产品。如果交货不足,社员须根据给合作社带来的损失大小予以赔偿。合作社仍以议定价收购社员的产品。当市场价格低于合作社收购价格时,社员明显受益;但当市场价格高于合作社收购价格时,社员仍然要向合作社交够自己的份额,而不能转卖给其他营销商。这就将社员和合作社紧紧联系在一起,损益共担。(3)交货权权益(包括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可以转让。这主要是通过股金(交货合同)交易来实现。(交易须得到理事会批准)(4)成员资格具有封闭性。传统合作社采取开放的原则,但新一代合作社由于成立时社员投入的资金相当多,承担的风险很大,为避免社员自身利益受损,它只能采取封闭形式。(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在成立之初还要对申请入社者进行挑选,只有包括经济条件、生产能力以及个人信誉度等符合要求才准入社)(5)整个股本金具有稳定性(因合作社的全部股本金具有永久性)。社员基本上可以按照入股的比例获得合作社所有应得的利润。(6)剩余返还的分配制度。利润及时以现金形式返还给社员,合作社不做或少做留成。(7)主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社员收入。新一代合作社涉及的农产品十分广泛,但全部是以社员生产的原材料为基础的高附加值产业,例如,水产业、肉牛屠宰加工、玉米加工(生产酒精等)、小麦加工(有50多种高品质的面食食品)、食用干豆加工、家禽和禽蛋生产、酱油加工、特制奶酪生产、甜菜加工、猪肉加工、野味加工等。(8)建立方式科学,发展潜力大。新一代合作社的发起和成立均经过专家的充分分析和论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因而所建立的合作社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发展潜力也很大。(9)民主管理制度。新一代合作社模式对北达科他州本身具有广泛的经济影响。在新一代合作社大发展的时期(1990~1994年),该州人均可支配收人提高了11%,人口增加了4000人,创造出3500个就业机会,加工业就业机会翻一番,农村居民的人均收人提高到了全国平均水平。实践证明,新一代合作社是相当成功的。 
      三、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1)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最早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1980年前后,安徽天长县的“农民科学种田技术协会”,四川郫县的“养蜂协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类型:①由“科学协会”发起;②由“农技站”等政府部门发起;③由供销社发起;④由农村中的“能人”发起。截止1991年,全国有12万个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其中,50%为松散的技术交流型;40%为经济、技术服务型;10%为经营实体型。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主要靠脱产、半脱产的农技干部和农民技术员在专业协会中发挥骨干作用。但是,迄今为止,绝大部分协会仍然停留在单纯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和辅导活动的层次,很少进一步向商业经营领域延伸。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94年,山西以日本农协为榜样,在定襄、临汾等4个县开展了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山东莱阳市因出口农产品项目,受日商启发,开始倡导农民专业合作社。(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最早的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供销社、国有企业、乡镇集体组织、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①以专业农户为社员,从事专项农产品经营。②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③在产权结构方面,分农民股和法人股,大多数情况下农民股只占少数。④在管理方面,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但法人单位往往控制着决策权和经营权。不过,在农民自行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中,都能较好地贯彻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实行民主管理。⑤在利润分配方面,一般都要提取公积金,然后“保息分红”;此后,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或多或少地按交易额进行“二次利润返还”。(如“峨眉山市仙芝竹尖茶叶产业化合作社”的龙头企业按章程规定每年提取经营总利润的10%给合作社,用于对社员二次返利)
      (3)“公司+农户”模式 1993年前后,全国出现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山东潍坊提出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河南信阳提出了“公司+农户”一体化经营的思路。在这种模式中,有一些公司比较好地起到了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后来,将其称为“龙头企业”。 “公司+农户”的实质:一些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的公司或企业,通过签订合同,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公司与农户的结合方式:①“互惠契约”关系;②“出资参股”关系;③“市场交易”关系;④“租地—雇工经营”关系。(前两种关系引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做法)农户的组织方式:①农户独自加入;②乡村组织农户加入;③专业技术协会组织农户加入;④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加入。 “公司+农户”模式的缺陷:①缺乏“二次利润返还”机制。因此,在公司和农户之间,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和长期稳定性。②公司可能出卖农户(坑农)。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管理等方面都明显处于优势,当市场竞争加剧或者公司盈利机会转移,这些以营利为首要目标的公司,就很可能弃农而去。(点评:在我国上述3种合作经济组织类型中,“专业技术协会”太原始;“公司+农户”离合作社原则太远;“专业合作社”欠规范。)
      (4)我国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地位混乱;2)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不规范;3)官办色彩浓厚;4)活力不足;5)农民的合作意愿不足;6)我国政府对合作社推广不力。 
      2、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这是人们期盼已久、却又姗姗来迟的一部农民合作社法。虽然这部法律还有许多不尽人意、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但是,对于9亿农民、对于数以万计艰难生存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说,这部法律是他们的“福音”。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来看,这部法律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推进9亿农民的经济合作、对增加农民收入都将产生深远影响。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从3个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第一,准予工商法人登记;第二,准予承担有限经济责任;第三,国家承诺给以财政金融支持和税收优惠。由于生存环境的改善,可以预见,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将会有一个大发展。 
      3、依法建立规范合作社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有上百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它们主要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形式存在,其中,专业协会所占比例很大。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组织松散,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行政色彩太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后,绝大多数专业技术协会将会改造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将会依法完成登记手续而成为享受各种优惠的特殊工商法人。但是,由于我们的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普遍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如此大规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型改造难免鱼目混珠,使得国家本意惠及普通农民的政策优惠打了折扣。因此,笔者主张在我们的有关部门(尤其是涉农部门)、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涉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中间,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基础知识,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了解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简称“规范合作社”)。
      我们希望即将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能够成长为“规范合作社”。这里所说的“规范合作社”是指符合我国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推荐标准、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推荐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这种合作社模式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原则(主要包括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二次返利等内容),为全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在这些国家得到了积极推广。前几年,我国农业部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该“示范章程”就是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原则设计的,它对于推动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和规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示范章程”只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又缺乏地方政府有组织的推广活动,所以,真正的“规范合作社”在全国仍然是凤毛麟角。2006年初,以新农村建设为主题的中央“1号文件”出台不几天,农业部也出台了一个“2006年1号文件”,内容就是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业部的这两部“示范章程”一脉相承,既遵循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又结合了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是我国未来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模式。 
      4、规范合作社的功能、性质、机制和原则
    (1)农民合作社的功能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在农业的某些生产或经营环节上通过合作来取得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以提高中小农户的市场竞争力。国际经验证明,在小农遍地和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下,农民合作社是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好组织形式。
    (2)农民合作社的性质 1)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治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按照民主自治原则组织起来。它不附属于任何官方半官方组织,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和其它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并帮助合作社,但不能成为它的社员。(这是由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即弱势农民的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由农民自己去解决,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有帮助弱势农民的义务,但不能取而代之。当然,也不允许地方政府部门和各类社会组织利用合作社牟利。) 2)合作社的所有产权(包括由社员的会费、股份,接受的馈赠,以及公共积累形成的所有产权)由社员共享,同时,每个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个人产权边界独立清晰。(农民合作社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每个农户社员都是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社员的个人产权独立于合作社之外) 3)农民合作社是经济实体,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特殊的工商法人。农民合作社现阶段主要以专业合作社为主,条件具备以后,可以发展成跨地区跨专业的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竞争力:一是集中收购社员的农产品并统一组织销售;二是创办实体,进行农产品的深度加工,直至创立品牌。(合作社与“协会”的最大区别是,合作社必须有能够盈利的经济活动,或搞统一销售,或搞农产品加工;而协会主要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是合作组织的低级形式)
    (3)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制 1)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机制表现为,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在新一代合作社中,合作社社员除了农民外,允许有一些非农民准社员,即可以实行“出资入社即社员”的开放式入社原则。
    (4)农民合作社的股份 1)农民合作社的股份由全体社员认购,早期的合作社应遵循“股本大体平均”的原则。合作社可以接受各类捐赠资金,但不接受大股东入社。合作社的股金用于创办经营实体和经营性支出。(“股本大体平均”是合作社发展早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将合作社变成自己的牟利工具而必须坚持的原则。当然,如果具备了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条件,这个原则可以放宽。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由于所需投资额比较大,为吸引更多资本,资产实力较强的社员可以拥有较多的股份,成员之间的财产份额可以存在差异,但是单个社员的股份份额不能达到控股比例) 2)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包括创办经济实体)应以向社员扩股的形式进行,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最好不要直接以利润留成的方式解决。农民合作社必须坚持“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即合作社股金只能获得利息而不能分红,或者只能按平均股份的方式分红,而且,股息不能超过市场利率水平。(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限制并避免资本在合作社做大,避免资本享受过多利益,损害了普通社员的利益) 3)合作社社员缴纳的会费用来维持合作社日常运转。
    (5)农民合作社的决策机制(体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原则)农民合作社的决策机制是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上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社员的权利,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以保障合作社社员收益最大化;后者强调的是资本的权利,体现的是效率原则,以保障资本收益最大化。“一人一票”也起到了限止大股东入社的作用。在新一代合作社中可以实行有限止的“一人多票”)
(6)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机制(体现合作社的经济参与和利益分享原则) 1)农民合作社应无偿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类服务。(“对内服务,对外盈利”是农民合作社的重要特征。由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在合作社的经费中列支) 2)合作社的主要利润(包括创办经济实体的主要利润)应以“惠顾返还”形式返还给社员。合作社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内具有非赢利性。(“二次利润返还”是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合作社以此吸引农户,社员以此获得收益。合作社是弱势农民的经济联合体,它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合作帮助社员增加收益,因而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完全按资本股份的比例去分配利润)
(7)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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