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首页
网站首页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 欢迎您,客人登录 | 注册 | 忘记密码 | 搜索 | 帮助 | 刷新 | 用户列表 | 查看IP来源 | 公告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合作社史料 → 英国、德国合作社考察报告
用户名: 密码:
您是本帖的第 3369 个阅读者 刷新产品 树型结构显示
 
 * 英国、德国合作社考察报告  加入我的收藏   把本贴加入IE收藏夹



普通用户
公牛
等级:八段
文章:1026
积分:10363
注册时间:
2005-12-27 13:24:10
顶楼

发贴心情 英国、德国合作社考察报告 
 

  早在十七世纪初叶,英国从发明飞梭、珍妮纺纱机以及瓦特改进和发明的复动式蒸汽机开始的产业革命风暴中,与日俱增地产生着无产无业的穷人及其阶级苦难,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穷苦工人及其万千失业者为了生存,就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合作结社维护自身利益,合作社由此应运而生。


  1769年,在苏格兰额尔郡成立的“便士资本家”合作社,史称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就是欧文所播下的亦如恒河沙数合作社种子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一景。当年,这些“便士资本家”在合作结社时就已通过审账结算体现了早期较为朴素的合作社监督精神。在欧文所创办的《合作社》杂志中所记载的数以百计的合作社事例中,大都体现了合作社早期的民主监督。尤其是在欧文合作主义思想影响下,1844年,由28名工人在罗虚戴尔小镇组建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制定了完备的组织章程和价值原则。虽然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在形式上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或明确的合作社监督原则,但其合作社民主监督精神已充分体现在罗虚戴尔原则的深刻内涵和民主办社的组织原则之中。


    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英国各地合作社民主监督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建立处于探索阶段。此时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大多是在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的激励下表现为多种形式的查账、财务审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这种单纯经济利益的监督活动主要是防止和从制度上扼制合作社管理人员贪占社员利益或以合作社工作名义谋取私利的现象发生。合作社早期的监督形式,在英国的合作社运动中,一般体现的是一种在合作社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民主、平等的精神,具体形式普遍表现为单纯保护社员利益的财务监督。如在1861年英国发展的450家合作商店中,大都成立了由社员代表组成的查账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财务监督。成立于1863年,目前在英国最具实力的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欧洲乃至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在其下属的44个分社、1.5万个企业团体会员和800万个人社员以及遍布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中,都建立了一套先进科学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这完全得益于当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对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的良好认知和不懈探索所奠定的合作社监督基础。


  在罗虚戴尔原则产生25年后的1869年,英国合作社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并于次年以自下而上的形式最终产生了英国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Co-operative Central  Board),后改名为合作社联盟(Co-operative  Union)。它是专门的合作社管理机构,而非经营实体。联盟通过加强与各级政府、欧盟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层面的联络工作,提高了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经营行为、社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等各项标准和基准的制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提供统计数据;提供法律支持等。


  据英国合作社联盟总部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今天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形式上都有所调整和创新。


  首先,在体制上创新。英国合作社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机构,但在理事会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司其监督职能,此委员会区别于理事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在专项监督经费保障,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独立于理事会领导以外行使其专门监督权,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对接,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官”处注册备案。英国合作社工作者认为,在合作社不专设监事会机构,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监督业务被弱化,而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并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职能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及产品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经营监督质量,这是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上的一大创新。


    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创新。他们聘请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进行专项监督,从日常经营活动到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和产生,从日常财务收支到利润分配,从合作社领导人到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较为集中掌握合作社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基本上实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监督,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曼彻斯特的一家消费合作社负责人认为,这种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监督方式,更大可能地体现了合作社监督在市场经济变化中的灵活性,突破了传统的单元监督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大地彰显了合作社的监督力。


  第三,规范和强化创新规则。近年来,英国合作社普遍注重通过规范职责加强合作社监督。2005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对1995年制订的《合作社行为准则》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进行修改,重点强调和规定了合作社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特殊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其职权,强化监督业务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比如,《准则》规定,监督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事会的经营尤其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有权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规避风险;《规则》还规定,理事会要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处置及收益状况向监督审计委员会通报,并随时接受其审计监督;《规则》又规定,每一个社员都有直接向监督审计委员会反映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并要求及时答复的权利等。这些规定强化了合作社监督,将英国合作社监督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德国是合作社实行“双轨制”较早、监督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早在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中就对合作社监督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后在对《合作社法》的历次修改中对监督条款不断改进和完善,总的是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在德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必设机构,不允许任何合作社对此作不同规定(称作“无保留规定”的法律规定),换言之,在德国成立的任何合作社必设监事会,否则则可能视同非法组织或组织的违法行为。


    1973年德国合作社对过去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的规定作了修订,使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力基本均等。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合作社管理思想。这一立法使德国合作社监督机构比较健全,并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使德国成为战后合作经济发展迅速以
及成为世界上实行合作社“双轨制”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在德国,由于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普遍实行经理聘用制,为了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全德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1983年颁布的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社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期进行审计。审计协会的审计权由所在地的州食品农业部长授予。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报告,让成员全面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监督,使其在表决时能做出正确选择。另外,德国合作社法还规定各个合作社必须联合组成审计协会联合会,保持一个有效的审计体系,这个审计协会联合会,由政府授予审计权,并对每个合作社采取“强制成员资格”的形式,将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作为合作社注册和经营的前提。目前,德国各地合作社审计协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审计监督标准,分门别类地成立了合作社生产、消费、住宅、金融等不同业务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完整而严密的体系,充分体现了社员的民主愿望和要求。这也是德国合作社监督取得成功经验并为许多国家合作社借鉴的可贵之处。


  (一)越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合作经济事业越是要加强合作社监督


    随着我国供销合作经济事业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监督工作,已成为供销合作社全局发展和总体战略研究不可或缺的大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以及在改革和发展中始终体现合作社宗旨、性质和合作社的价值原则,要规避当前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和发展中某些制度缺失可能出现的诸多困扰和不利,要逐步形成供销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重不悖和融合生长的和谐发展局面,就必须高度重视监事会在合作社制度安排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不认识或不懂得合作社的监督工作,就很难说是一个合格的合作社工作者;如果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合作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中国特色化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合作社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具有独特优势的先进生产力,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先进品质和健全的发展优势。因此,无论是对于普通的职业合作社工作者,还是对于合作社领导人或职业研究工作者,当前加强合作社监督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考量和借鉴国内外合作社监督的制度安排特点和发展走势,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督工作的认识,对于我们积极探索和开创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推动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当代中国化已势在必行。


  (二)越是加强合作社监督越是要通过制定组织规程推进有序监督


    英、德合作社监督的成功做法启示我们,合作社监督是社员的民主愿望通过组织程序的合作社管理行为的有序表达,合作社制度安排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组织运行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事实表明,缺乏组织规程的合作社监事会开展工作难以有序,难成方圆。随着我国合作社立法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总社制定符合中国合作社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的科学可行的监事会工作组织规程已势在必行。建议应根据“四代会”修订的《章程》所赋予监事会的职权以及相关组织条款,并参考建国初期的暂行《规程》中有关仍存使用价值的条款和一些省(市、区)社已积极探索制定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国外合作社监事会组织规则,尽快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事会组织《规程》,以适应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需要。


  随着供销合作社朝着最终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前进,监事会组织机构也要加大改革力度,建议多增加一些由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监事;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提名时应通过民主测评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最大可能地体现社员民主意愿,使党委在体现党管干部的重要前提下,亦要兼顾合作社监督组织产生的广泛民主性的要求,防止监事会组织流于形式。


  (三)越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越是要注意转变和创新合作社的监督方式


    英国合作社监督的成功做法,是同其悠久的合作社运动历史和他们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变化、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合作社业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呈现出从一国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并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而在某些领域主导市场的新趋势。因此,合作社监督重点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变化:合作社监督范围要从单一经济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监督方式也应随之变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以及单项业务监督与全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手段则应更多地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监督规则进行监督并同合作社监督规则有机结合。监事会为保证合作经济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应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事前监督能及早识别、避免和减少突发危机和经营风险。当然,由重点在“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只是监督重点和方式的转变以及监督目标在一定时序安排中的调整,并不是不要“事后监督”。


  (四)越是要提高合作社监督质量越是要通过培训使合作社监督专业化


  合作社监督工作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专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英、德许多成功的合作社监督机构都由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从我国目前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系统反映的情况看,不懂专业或知之甚少的情况比较普遍,许多情况下是外行监督内行。这与这些年供销社主要精力抓经济效益求生存,对监督专业建设重视不够有直接关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各级供销社监事会应将监督业务建设提高到发展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的高度来对待,要积极探索通过培训考核和监督资质认证等方法,不断提高我国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


    此外,在供销社现有的管理格局下,要实现对合作社的全面监督,还有一个整合资源、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任何一种监督方式、任何一个监督机构,都不能“包打天下”,要逐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即由单元监督转向合力监督。建议在具体工作方式上,监事会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但总体推进监督工作时,应与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主有从,有分有合,形成监督合力,使监事会的监督与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监督、法制监督及社员民主监督相结合,以增强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的合力监督特点和优势。


  (考察团成员:杨少平 陈则生 艾斯克尔别克•都米西 黄俊强 王希堂 赵泰安   苏 炜)

 
 

 

 
查看用户IP来源及管理<br>IP: *.*.*.* 2008-7-25 12:59:3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客户服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主楼 邮编:100028
业务电话:010-86584597 传真:010-64652009
Powered By :obbs Version 1.0.1
Copyright ©2002 - 2003 mtvok.com,页面执行时间: 1090 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