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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合作社史料 → 法国合作社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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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法国合作社使农民走上富裕之路
  

  法国是欧洲最大的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出口国,但在上世纪70年代前却是一个农产品及食品净进口的国家。从1971年起农产品及食品贸易开始转为顺差,此后迅速发展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净出口大国和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法国农业快速发展的外部条件是得益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动因则是通过大力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予以多方面的政策扶持,不断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组织的创新。法国农业部官员称:"今天法国农民的富裕,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带来的。"

  一、合作社发展概况

  法国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其思想根源上溯到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圣西门、傅立叶的合作社思想。早在1848年,法国就建立起360个合作社,其中一半是农业合作社。100多年来,合作社经济已经发展到农业、信贷、消费和工业等14个门类,与国有经济、私人经济三足鼎立,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农业合作社是法国农业生产体系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农业发展的主要推动组织,在法国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法国有农业合作社6500余个,入社社员130万人,90%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全法农业合作社有雇员12万人,年营业额1650亿欧元,占相关行业的全国市场份额分别是:粮油收购75%、餐用葡萄酒收购60%、鲜奶收购47%,羊奶奶酪生产61%、牛肉生产38%、猪肉生产89%、羊肉生产49%,谷物出口45%,鲜果出口80%,家禽出口40%等。农业合作社成为广大农户与全球化大市场联系的桥梁。
  法国合作社联盟是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成员主体是14个行业合作社联合会,22个大区的区域性合作社联盟和少量大型的专业合作社。全国的合作社联盟和区域合作社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和为社员社服务,作为协会性组织,与政府、议会对话,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保护合作社的利益。联盟的经费主要是成员社上交的会费,同时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等事务性服务收取少量服务费。 
截止1997年,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法国合作社组织有6个,社员16,782,800人。

  二、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坚持合作社原则,真正做到了民主办社。法国农业合作社坚持的原则主要有四项:一是自由加入,但必须承认合作社的章程,维护共同利益,缴纳一定数量的股金;二是非资本获利原则,社员不是按股金数量获利,而是按交易额多少分红;三是民主管理,1人1票,民主平等;四是排他性,合作社只和社员进行交易,每个社员只与合作社交易,如果合作社经营困难或确有必要,可以与非社员交易,但不能超过合作社经营额的20%,否则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享受不到政府的政策优惠。特别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其中最为主要的方面。如,法国相互信贷合作社的2000个基层社,每年召开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年度财务报告,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再选举产生主席和三人组成的管理机构。具体运作程序是:每个基层社理事会,根据一人一票原则选举产生18个区域性(地区性)理事会,地区性理事会再选举产生全国性的领导机构--全国相互信贷联合会理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从社员中选出,社员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充分体现了社员所有者主体地位和民主管理原则。
  (二)专业化合作,产业化经营。法国除少量农资供应合作社外,农业合作社主要是单品种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家庭农场之上,在保留私有制和独立的经营权前提下,形成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既独立又合作的双层经营结构,以流通领域合作为主要内容,为社员提供产前、中、后的系列化服务,组合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法国农业很发达,已实现了农业产业化,产业化的组织形式完善,规模大,实力强。在产业化组织中,合作社是其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主要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合作社采用"合作社连农户"或"合作社企业连农户"等形式进行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通过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农业生产与集中供应、加工和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如粮食合作社、奶制品合作社、肉类合作社等,在产前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种子、禽畜良种、饲料以及人工配种等,产后收购、加工、储藏、运输、营销、出口等。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同类型的合作社在更高的层次上组成全国性专业化的合作社联合会,并与非合作社的同类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工业协会建立紧密联系,优势互补,开展品牌营销与新产品开发等。
  (三)发展信贷、保险金融业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这在法国合作社表现更为突出。法国的相互信贷合作社和法国农业互助与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农业信贷业务几乎占了全法整个农业信贷业务的100%。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也很发达,每年给70万农民提供农业保险,还给社会其它组织提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成为为农服务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依托,开展综合服务,包括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
  (四)企业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合作社对内坚持合作社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留足公共积累和发展基金后实行盈余返还原则,对外则实行公司化经营。一是要谋求利润最大化,把社员的产品卖出去,又要卖个好价钱;二是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在传统专业化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与私人资本联合,采用股份制的管理,兴办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如Ladauphinoise农业合作社,开拓融资、房地产和配送业务,兴办的Dispagri配送中心,年营业额4.75亿法郎。三是通过联合和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法国合作社由小到大,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的趋势不断加剧。近几年整个法国合作社数量约减少700多个,单个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如Ladauphinoise合作社经过了多次的合并,现社区范围已涉及到4个省。在奶制品合作社中,有6个合作社的生产量已占整个奶制品合作社联合会生产量的54%。
  (五)经营管理上集权与分权紧密结合,权责明确,统分结合。主要体现在: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合作社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权属农民社员,理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理事等都是农民。而经营管理上却雇请专家,由雇员和经理具体负责。二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自治相结合。具体体现在人员、资金和技术管理上。技术管理自上而下进行。通过法国政府→财政部→银行委员会→银行→执委会层层授权进行。全国总社有一个综合性检查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地的技术执行。资金和人员的管理则是由下而上逐级管理。领导成员由基层社、二级社和联合总社层层选举产生。资金则由基层社向区域性联合社和联合总社层层上交盈利资金的一部分,统一控制和管理。在这些统一集中管理的同时,各级合作社都有充分自主权,除全国性的的重大问题外,其它都由地方自主决定,充分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六)依法治社,依法兴社。一是法制化管理。早在1847年就颁布了合作社的有关法律,以后又陆续作了修订完善,从1962年始,对农业合作社专门立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建立的条件、合作社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保障合作社的权益和健康发展,依法治社、依法兴社。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合作社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拓展自身业务,规范经营行为。二是建立合作社准入制度。在法国,一般企业仅需在当地商会申请即可予登记。而成立合作社,须首先向政府申报,阐明社员构成、业务范围和社区情况等,由政府经过调查核准后通知商会予以注册。同时,为规避合作社之间的恶性竞争,政府对合作社的布局进行控制。近年来对新申请设立合作社的,原则上要求归并到已成立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合作社,推进联合与合并,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七)政府重视和扶持合作社发展。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但政府很少直接干预合作社经营,只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扶持和帮助上。法国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协调合作社的事务。法国的农业部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以及有关协会,都积极为合作社的建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包括经济补贴、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同时,政府有配套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农业投资、农业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农业保险等。对合作社来说,最重要的是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比如,法国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盈利后36%的利润税和一定的工资税,而合作社免征。

  三、典型合作社

  法国相互信贷合作社和法国农业互助与农业合作社联合社规模最大,实力最雄厚,是法国农村金融的主要形式,为法国农业提供强大的金融服务,基本上垄断了法国农村金融业务。
  (一)法国相互信贷合作社 五年前政府授权其成为专职的农业信贷合作社,为农业提供信贷服务。目前,拥有810万客户,510万社员,18家区域性地方银行,3600家分支机构,其中2000家获得了地方银行经营权,现已发展成为纵横交错、遍布全国的合作社体系,形成了中央总社、区域性联合社和基层社三级管理和运营体系。其经营服务活动主要通过直属的18个区域性信贷机构完成,体系健全,实力强大。1995年,在法国各大银行序列中,储蓄额占第五位;分支机构数占第三位;技术和计算机应用方面占第二位;为农业提供服务上位居第二位,占整个农业信贷的15%;从非盈利性组织机构来讲,是第一家银行,在全法国占55%。
  (二)法国农业互助与农业合作社联合社 是法国最古老的合作社,1907年后,将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联合起来,成立了全国性联合社。它早期是政府的一个行政机构,后逐渐脱离政府,现已成为独立机构,主要由农业互助保险、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三部分组成。
  全国互助保险合作社是法国主要的保险机构,由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部分构成,主要为农民提供服务,有70%的农民参加此合作社组织,包括离退休农民,为农业组织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家庭人口,是法国农民自己的保险组织。此外,还有80%的合作社也参加此保险合作社组织,保险业务覆盖全社会。目前,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有470万客户,2155个工作人员,下属1.2万个基层保险网点,总资产800亿法郎。
农业合作社完全由农民自己创办,主要为农民提供饲料、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并对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把农户分散的生产与集中的供应、加工和销售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产、供、销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农业合作社自建立以后一直稳定地发展,到1994年,已有13万个专业合作社,130万社员(法国约有80万农民,但很多农民都参加一个以上的合作社),12万雇员,社办企业3800个,年销售额4000亿法郎。是法国农村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动者。
  农业信贷合作社建立于1894年,1920年在政府扶持下建立了全国性总社,1945年网络已遍布全国,1988年地区银行买断总社,成为民营性质的信贷合作银行。它是目前法国第一大银行,也是欧洲第一大银行(市场占有率和自有资金)。1994年在全国拥有8342个网点,2852个地方性办事机构,68个地区银行,1个全国性联合信贷银行,有1570万个帐户,10090亿法郎的贷款余额,17840亿法郎的储蓄余额。它也是法国从事农业信贷业务的主要机构,提供全国90%的农业贴息贷款和80%的农业所需的贷款,1995年给农业的信贷额达1460亿法郎。其中55%是农民直接贷款,35%是政府给农民的利息补贴贷款,10%为其它贷款。除农业信贷外,它还从事其它领域的信贷业务。从业务经营份额看,15%是农业信贷,85%是非农业信贷。非农业信贷中,41%是住宅建设贷款,27%是企业贷款,7%是民间团体借贷。业务涉及几乎所有领域。
  (三)法国零售商业小型民营企业合作社联盟 是小型商业企业的合作社联合组织,其职能是组织全国各地的小型零售商店、商场,就价格、发展方向、营销策略等问题进行组织协调,与大型零售超市集团公司竞争。具体运作方式是:产品生产商先将产品卖给该行会组织,由其在仓库保存,然后由这个行会组织将产品分销给其下的零售商。这种统一购买的方式,使小型零售商取得了与大型零售商一样的规模效益,大大增强了他们的竞争能力。 
  (四)法国巴黎国际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 法国巴黎国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RVNGIS),是欧洲最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主要从事水产品、肉食品、鲜奶及奶制品、水果、蔬菜和鲜花等批发业务。整个市场占地230公顷,总投资为100多亿法郎,其中政府投资占51%,批发交易商投资为15%,其余的是由其他有关方面投资的。市场有9个交易厅,600多个批发交易商,15000名工作人员。年交易额500-600亿法郎。交易总量约占巴黎地区需求总量的40%。1997年市场的纯利润预计可达4000万法郎。市场还设有一个工程部,专门从事农副产品供应中心的设计、规划和建设,其中包括可行性研究分析、人员培训和对合作伙伴及投资商的调查等,主要面向国内各大城市,也向国外提供服务。

  四、几点启示

  (一)发展合作社经济可以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经验表明,农户组织起来兴办合作社,对增加收入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合作社能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优势,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次,合作社通过联购的方式帮助农民购买生产和生活资料解决"买难",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解决"卖难",不仅可以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还可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第三,农户组织起来兴办购销、加工企业,能够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提高经济收入,这是农业发展新阶段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据调查,近几年我国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收入增加40%。
  (二)发展合作社经济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民所面临的是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我国农业人均产出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在WTO规则下,面对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明显处于弱势,长此下去国内市场亦难守持,形势十分严峻。尽快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合作社来参与国际国内竞争,是正确的选择。这样,一是将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整合一体,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从整体上提升了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二是运用合作社的价值和原则可以有效的调节国内市场资源,不断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三是通过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对于规避市场风险,冲破发达国家设置的贸易壁垒,尤其在贸易争端中,以合作社或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形成符合WTO规则的谈判主体十分必要。
  (三)发展合作社经济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把合作制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与传统经营方式相比,农业产业化必须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必须从自足性生产向商品化经营转变;二是农业生产必须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三是农业生产者必须从单家独户向合作组织一体化经营转变。从合作社系统兴办的1.8万个专业合作社的情况看,凡是组织起来的农户,在产业化经营中明显地得到实惠;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公司+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订单"兑现率低,农民吃亏多,因为单个的农户无法与实力较强的公司抗衡,而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在遇到风险时,公司首先考虑维护自己的利益,吃亏的常常是农民。只有通过合作社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合作社(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民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到产业中,才能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增值部分。
  (四)发展合作社经济是对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现行家庭承包经营条件下,分散的农户面向市场,信息不灵,资金、技术有限,市场交易能力低下,而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多数农村徒有虚名,农民基本上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和市场变化的直接受害者。农户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在信息、资金、技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联合起来,办理单个农户"办"不了,政府"包"不了,社区"统"不了的事情,对于农户驾驭市场,增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在法国农村,愈是生产规模较大的农场主,参加合作社的种类愈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就愈高。实际证明,发展合作社经济,农民在保持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自愿结合,仍然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仍是独立的生产者,与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填补了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空缺,是对我国现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五)发展合作社经济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据民政部统计,截止2003年31日,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140.3万人;截止2002年底,我国农村脱贫难度较大的有3000多万人,2001年人均年收入8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1亿左右。庞大的弱势群体事实上已成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大瓶颈,也是社会安全运行潜在的严重隐患。法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社在缩小城乡差别,有效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的收入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作用。首先,合作社与私人企业不同,它以维护全体社员利益为目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经营比较稳定,很少出现破产;其次,通过合作社,使农业与其它产业之间具有了大体相同的竞争能力,农民不仅从第一产业,而且从第二、三产业获得收入,从而缓解了城乡之间和农户之间贫富悬殊的矛盾;再次,城市消费合作社通过互助共利的合作制原则有效地维护城市低收入群体利益,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也能起到积极作用;此外,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全社会人员的文明素质,增强群体合作、社会民主和公有意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六)当前发展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社组织势在必行。由于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曾经走过"一大二公"和"大锅饭"的弯路,至今一谈起合作社就有疑虑。其实,过去农业合作社出现问题,并不在于合作社本身,而是在于不切实际的全面公有化。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合作社是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有效途径。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必须遵循合作社经济的特定规律,按照合作社原则办社,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合作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农村合作社,一是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不能刮风,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自主选择;二是合作要坚持民主管理,把办好合作社当成培养农民民主意识的学校;三是全体社员要形成利益共同体,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聘请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使合作社真正给农民带来实惠;四是加快供销社、信用社的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把全国供销社系统遍布城乡的48万个服务网点、11.3万个村级综合服务站、2.6万个基层合作社以及7424个商品基地作为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依托。
  当然,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快合作社的立法,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农村合作社事业在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合作社法出台前,对于包括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农村各类合作社经济组织,政府要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这些合作经济组织视作特殊企业予以登记注册;政府各涉农部门要形成合力,千方百计地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事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003.12)

(本文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室指导下完成 执笔:黄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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