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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合作社史料 → 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教训和新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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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教训和新鲜经验 


作者:刘登高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古往今来,概莫能外。适应不同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发展形态。进入市场经济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约化的工商业垄断,组织起来成为农户的必然选择,合作社是各国农民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约有200年的历史,尽管各国起步有早有晚,组织化程度有搞有低,但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则大同小异,形成了以“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为主要内容的普遍原则。

  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历史阶段

  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农业市场化进程相适应,基本组织形式学自欧洲。近百年来在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过重要的作用。1949以前,无论是在国民党统治区,还是在解放区,农民合作社都有一定发展,在移民、自救、乡村建设、大生产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49年以后,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农民合作社都经历了一个大发展。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区别,两岸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轨迹。从大陆而言,土地改革以后,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愿望的农民,生产互助的热情高涨,1950年到1956年形成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很快恢复了战争创伤,形成了安居乐业,人畜兴旺的局面。1956年至1978年,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这个时期的合作社对巩固政权、集中资金建设基础工业、开展农田基本建设、保证城市供给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弊端。1978年农村实行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1983年前后,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联合体。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各种专业户、专业村不断涌现,农民对技术、生产服务的需要多样化,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这类以农户、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协会,被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农产品规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开拓农产品国内外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显示了强劲的生命力。与此同时,这类“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县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社、县级县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这是传统合作社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历史教训

  党的十六届代表大会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顺利实现这个目标,要积极探索、总结农民群众的实践,犹如总结“小岗村18户农民”的经验,使之成为政策、制度或法律, 实质上是体制改革。在总结经验教训时,人们的认识往往不同,这就是 “屁股指挥脑袋”现象。所以改革机构、更新观念并非易事。需要改革者有更足的勇气,更高的境界,更大的决心。要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农民富裕的高度深刻总结传统体制的教训,才能增加改革的勇气和决心。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人民公社时期的教训,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大锅饭” 三个字。从体制、机制、方法方面分析,主要的教训有四条:

  1、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简单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会形态发展的指标,形成的私有是资本主义,集体所有试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等错误概念。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极端的体制就是1958年“公社化、食堂化”的供给制, “干活不计工,吃饭不要钱”,到了文化革命时期,自留地、家庭副业全部被当作资本主义被批判。除了“三驾马车”,农村社会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名义上是合作社的成员,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社员权利,没有家庭经营权,完全失去了个体地位,是集体成为抽象的集体,集体所有制变成了“无所谓”所有制,或者称不被成员关心的“社区社会所有制”。形成成员对集体资产、对生产成效漠不关心的局面。

  2、“政社合一”,往往注重以政代社,忽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经济责任。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代行乡政府职能,由于人民公社与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经济关系,从而衍生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之间的准行政关系,逐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甚至于衍生出上级对下级的资产拥有、调配关系。这是一度在队与队,社与社之间,平调土地、家畜、劳动力等“一平二调”错误的体制根源。这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容易把下级服从上级,带到经济生活中来,形成忽视对成员经济责任的现象。过去人民公社时期的 “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社员的” 收益分配关系,社员的经济利益被放在了从属的地位。

  3、 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的下达、分解任务,使合作社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计划经济指标往往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工业国优化,农业集体化”的经济体制,城市居民、农民两种户籍待遇制度,使国家陷入了“二元结构”的矛盾体制。合作社的发展要服从于国家计划,同时又要满足社员的生活需要,这样就是合作社处于国家假设需要和农民社员生活需要的矛盾之中。为了完成上级的“统购统销”任务,合作社经常要放弃或损失社员利益。尤其是在“一刀切”,“浮夸风”盛行的年代,在指令性计划就是法律,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保护合作社利益, 实际上在许多地方,合作社没有经营自主权可言,社员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

  4、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出现上下、左右的产权会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不经社员讨论决议,随意宣布取消社员股金,不经清算财产简单退还社员股金,社员对合作社的产权受到严重侵犯。人民公社时期的几次以过渡升级、并队、并社为内容的“共产风”,在农村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混乱和思想混乱,以至于混淆了社员与合作社雇员,合作社雇员与国家干部的界限,在某些时期把合作社变成城市居民、国家干部的就业安置渠道。某些更高一级的联合社的领导,甚至于又政府组织部门任免,社员等额选举权、被选举权被忽略,基层社社员的主人地位不断被淡化,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形同虚设。这种行政性的联合、合并造成的后遗症,至今仍然难以消除。

  上述教训,实际上党和国家一直在实践中在不断总结,在不断认识并不断汲取和纠正。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才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坚定不移的改革决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鲜经验

  农村改革开放以后,80年代初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新出现的以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在全国已经不是凤毛麟角,已经形成了一支强的大生力军。在全国,运行比较规范,活动比较经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已经超过了15万个,遍布种植、畜牧、水产各业。形成了“办一个合作社,带动一个产业,兴一方经济,富一帮农民”发展景象。总结改革开放以后从新兴起的各类合作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户家庭经独立经营自主权基础上的,由农户自愿选择的合作。合作社、协会在组建方式上,不搞过去的土地、农具、财产入社,不触动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在服务内容上,不搞生产过程的大包大揽,不搞“兵团作战”,只根据对成员德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服务作业,筹集资金,聘用人员,对成员开展特定的专项服务,或是提供种子,或是批量购置化肥、农药,或是批量销售成员的产品等等;在产品销售上,成员享有产品的买卖定价的自主权,同时根据章程享有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权;在社会地位上,合作社与政府、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在人事、财务、经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和依赖关系。

  2、面临农业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趋势,合作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同业性,合作社的服务内容跨越产前、产中、产后,表现为综合性。市场经济的普遍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现代农民合作社区别于传统社区型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与信用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普遍涌现,从事蔬菜、西瓜、苹果、小麦、棉花、蘑菇等种植农户,从事蛋鸡、肉猪、奶牛、水产品等养殖户之间的各种同业合作社备受欢迎。在专业合作社中,由于农户从事同一产业,大家遇到的困难相同,需要的专业技术、专用生产资料相同,产品的市场走向一致,从而产生需求的合力,容易形成服务的规模效益,能有效地降低农户的产、销成本。一个合作社直接联系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直接联系厂商、专业市场,直接接受政府产业指导,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盘剥或部门扯皮,提高了服务的效率,使成员分享到工商利润。

  3、出于发展的需要,合作社自发地依靠能人、大户或者从社会上选聘高级管理人才,实现了管理人才共享。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方面靠机制的保证,同时也依靠科学的管理、靠人才。多年来的调查证明,凡是成功地农民合作社,必然有一个或者一组精明能干的管理者。这些管理者并不是像书本上讲的,用简单的选举产生的,而是在长期互助合作中自然形成的,或者是大家一致从社会上选聘的。20多年来,农户之间的分化,不仅是因为户与户之间劳动力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文化智力、组织活动能力上的差别。然而,事实上不可能每个农户都成为经营能手,不可能每个专业户群体里都有经营能手,德才兼备的经营能手就更显缺乏。选聘精明能干的管理人才成为现代合作社、协会的新做法。成功合作社的经验最可贵的是利用了现代管理资源,使精明能干的管理者的智慧变成社员的群体行动,通过“共享智慧”提高了每一户农民社员的管理能力,从而大幅度地提高合作社的生产能力。

  各类专业农民合作社的经验有许多,这里只是总结了最重要、最普遍的三条。从这里可以看出端倪,中国的这种专业的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既不同于经过近200年发育成长的欧洲合作社、也不同关于亚洲的合作社,更不同于中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合作社,这种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一种成员主体身份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服务内容灵活有效,权利与义务对称,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企业组织制度。

  办好农民合作社 成就这个千秋大业

  改革开放历来充满了波折,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深刻教训,政府和农民一度害怕旧体制复归;由于“三农”诸多矛盾存在,政府也一度对农民组织起来担忧。所以,在一段较长的时期,虽然认识到应该发展农民合作,但是法规、政策、政府指导却一度滞后。我国进入WTO 以后,农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农产品质量、品质问题越来越多,中小农户的贫困问题越来越显现,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显现,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任务终于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国人大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了立法计划,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积极扶持,财政也挤出资金搞试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良好的机遇,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幸事,是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是农业产业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改革。然而,我们不能忘记我国的屡次改革中,不乏“穿新鞋,走老路”,争戴“红帽子”,以改名替代改革的教训。其结果总是截留国家扶持政策,掏空国家财政,损害农民利益。目前,也免不了各种企业、公司、社团从自身利益出发,打着各种旗号来争吃合作社这块蛋糕。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必然要遇到这种难题,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公正和原则。好在我们有勤政为民、创新务实的一代党和国家的领导,有国际合作社的普遍原则,有中国自己切肤之痛的历史教训,又有15万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的新鲜经验,只要我们依靠广大农民,依靠官大的基层干部,广泛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坚持不搞自上而下的行政发动,坚持由农民群众自主选择,自我管理,我们国家一定能够把农民合作社这个千秋大业真正办好。

  (作者系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高级农业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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