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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合作社史料 → 张绪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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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张绪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新闻解读]  

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合作经济思想开始传入我国,合作社实践活动开始出现。

1918年7月,北京大学成立“北大消费公社”,资本1万元,主要经营图书、文具和日常用品,是一个消费型的合作社,也是中国第一个合作社组织。

1919年,上海复旦大学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这是中国最早的信用合作社。

1920年,长沙成立“湖南大同合作社”,这是中国最早的生产型合作社,主要生产毛巾、袜子、衣服等,还种植蔬菜,喂养家禽。

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胜利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这是共产党领导的最早的合作社。

1923年,在河北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1923年~1927年,合作社由8个发展到561个,社员由256人增加到13190人,股金由286元增加到20698元。

孙中山1919年就主张发展“农业合作”、“工业合作”。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合作社运动看作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农民运动所发生的十四件大事之一。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1933年,苏区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颁发了《发展合作社大纲》。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都发动农民成立合作社。毛主席专门发表文章和讲话,1943年的讲话《组织起来》,集中阐述了合作社。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合作社有了很快的发展。

建国以后,毛主席、党中央对农村合作社非常重视,把合作社看作是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效组织形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很快进入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工农兵学商一体。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既是生产组织,又是消费组织。人民公社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的,合作社是为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公社解体。

合作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了合作社的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目前,发展合作社应突出三点:

(一)经济组织原则。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明确了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才能成为政府调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载体;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会的关系。

合作社的特点:资金和经营服务的联合。合作社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用合作社,以解决家庭经营解决不了的供应、生产、销售等问题,并且在实践上,合作社的资金联合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方面的联合。

股份公司的特点:资本的联合。股东加入股份公司的目的是分得红利,以钱生钱,不是从自己的经营上利用股份公司。

协会的特点:社会团体。协会具有互助合作性质,但是,协会的互助合作是松散的,以提供一方面或几方面的服务为目的,不以经营为主要目的。

关于合作社的股金问题。《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由成员出资的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成员出资总额”;第八条规定“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合作社要成为经济法人,必须有资金。没有资金,合作社没有权利进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不能为合作社登记。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几个方面,但是,要取得法人资格,最根本的一条是社员出资,并且,合作社社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

社员入股资金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身份股。另一部分是投资股。

社员入股的数额。入股数额一般由两方面决定:一方面,合作社的经营需要;另一方面,社员的承担能力。

社员的入股形式。可以一次性入股,也可以分次入股。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社员出资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这条规定,参加种植业合作社的农民,不可以用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

(二)农民是合作社主体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了社员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还要发挥多方面力量的作用。多年来,我们把发展合作社的力量总结为四个方面:

1.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必须是合作社的主体。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坚持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要突出坚持三条。其一,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占绝大部分;其二,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有决策权;其三,坚持合作社的经营为农民谋利益。

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跨行政村、跨乡镇,甚至是跨县、跨市的,村两委干部是发展合作社的骨干。

2.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为了获得种植和养殖方面的原料,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可以牵头办合作社。

3.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县乡农业系统的“七站八所。”

4.国有、大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

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集体和供销社等方面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企业,可以在发展合作社中起重要作用。

(三)盈余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发展合作社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合作社的类型

《合作社法》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展什么类型的合作社,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点:

(一)根据农民的经营需要确定合作社的类型。

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合作社。近几年,我们提倡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形成了不少专业村、专业乡镇。蔬菜专业村、水果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专业村、条编专业村、针织专业村等。专业村、专业乡镇就是优势产业村、优势产业乡镇。在这些村、这些乡镇成立合作社,可以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围绕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合作社。围绕粮食、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成立一大批小麦、玉米等种植合作社;成立生猪、肉鸡、奶牛、肉牛等一大批畜牧养殖合作社。

围绕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发展合作社。在蔬菜、水果、药材、花卉、苗木等园艺产品方面;在奶牛、肉牛、肉羊、水貂、银狐等畜禽饲养方面;在对虾、海参、鲍鱼等海水养殖方面,有很多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对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通过组织合作社,可以加快这些产品的开发,比较快地形成市场优势。

围绕粮食种植发展合作社。在优质粮食、饲料作物种植、加工销售方面,通过发展合作社,可以促进粮食和饲料作物生产,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根据合作社的能力提供服务。
当前,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信息、购买、销售、技术、资金等。合作社提供服务,要量力而行,从效益出发,逐步扩大服务范围。

领导不能有急躁情绪。不能要求合作社一办起来,就能够提供系列化服务,这不客观。

合作社不能装门面。有个别合作社,为了吸引农民参加合作社,超出合作社能力提供服务,结果运转一段时间就转不动了。合作社提供服务要真实、持久。合作社的力量在于实事求是,在于把实际情况向大家讲清楚,依靠大家对合作事业的信任、对合作事业的忠诚、对合作事业的热诚把合作社办好。

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合作社经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合作社经营的目的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商业企业为顾客提供服务,目的是赢利;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目的是解决社员家庭经营解决不了的难题。商业企业股东的利益,主要靠企业实现;合作社社员的利益,主要靠家庭经营实现。

合作社经营管理最突出的特点是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三个权利机构的组成,合作社的发展方向,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合作社的联合与合并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民主理财。合作社的财务定期对社员公布,年终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预决算方案,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分红、利润返还、弥补亏损等事宜。

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营销管理、资金管理、物资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都要听取社员的意见,接受社员的监督。

民主监督。主要通过两条渠道实现民主监督:一是监事会;二是个体社员。

《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这一条规定,目的是要求合作社多为成员服务,不要发展成一般的企业。

合作社的人事管理、经营责任制等问题,可以再讨论。

成立合作社的工作

(一)合作社的领导者。

《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县以上各级政府对合作社实施领导,六个字:指导、扶持、服务。县以下,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在发展合作社工作中,要亲自动手。农业部门在发展合作社中,要当好参谋。

(二)发展合作社的领头人。

农村干部和农民中善于经营的人员。

农村干部要以个人的身份领头办合作社。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名义办合作社,出了问题不好处理。

村干部领头办合作社,可以从合作社领取误工补助,这是解决农村干部误工补助的一个重要渠道。

发展合作社,有利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有利于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有利于农村干部转变工作方式。

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

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办合作社不影响自己的经营。根据合作社章程入股,按照股金承担义务和权利,按照正常经营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不影响自己原有的企业,向合作社捐献资金和物资出于自愿。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领头办合作社,有利于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有利于搞好经营,提高技术服务能力。

供销合作社和原来的商业、粮食等国有企业。

(三)发展合作社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认识问题。

如何把合作理论运用于经营活动。

如何把合作理论从经营扩大到农村社会生活,指导农民在经营和社会生活中组织起来。

如何把合作理论的运用推向了新阶段。

工作问题。

选准合作社的类型。合作社的类型,就是合作社的经营内容。分析一下,这个村、这个乡镇优势产业是什么?没形成优势产业的地方,市场有潜力的产品是什么?从而确定合作社的经营内容,确定办什么类型的合作社。

选准合作社的带头人。谁能当合作社的理事长是关系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当然,对合作社理事长的人选也不能要求十全十美,人的能力要靠实践锻炼。

开好发起者座谈会。开好合作社发起者座谈会是一个重要程序。合作社的发起者,就是经营某种产业的主要人物。政府机构指导农民成立合作社,必须先找这方面的骨干进行酝酿,确定合作社的发起者,接着开好发起者座谈会。

合作社发起者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合作社的经营、领导班子搭配、入股资金、经营场地、合作社规模、合作社社员数额、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经营、积累、分配等。把这几个大的事情确定下来,成立合作社的基本问题就敲定了。

    学习法律法规、合作理论和合作社典型。合作社理论是成熟的,我国和国外的实践是丰富的,挤时间多看点儿这方面的论著,大有益处。《合作社法》一定要多看几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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