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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血三农合作社沙龙专家争鸣 → 张强: 关于乡村合作社存续力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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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心情 张强: 关于乡村合作社存续力的几个问题

本文讨论的是社区合作社。
一、如果我们只是从理论上推论,那么,我国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存在,就注定了要有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的代表者的组织形式相对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的代表者;只要存在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势必就要有代表者,就要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但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推导。
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就象我们国家区域发展不平衡,差别很大一样,甚至就在一个相对发达的北京市1.64万平方公里上的4000个村庄的情况也大相径庭。社区采取什么样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的代表者,恐怕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那么按照理论和原则,最合乎学界理想的形式恐怕就是合作社了。
但是在现实中,除了合作社这一种形式以外,难道就没有别的形式可以利用了吗?各个村落或乡镇的情况千差万别,人口规模、内部关系、聚居方式、习惯传统、发展水平、干群关系、村民素质等等都极不平衡(有的村居民的民族成分就有10几个),一种模式恐怕很难同时收到同样的效果。我们在现实中常常看到:哪种形式和做法适应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受到了当时当地群众的拥护,这种方式就有生命力,管它到底挂的牌子是合作社、还是公司、还是村民委员会。
我们首先要探讨的思想方法是:究竟有没有必要从某一种“道理”、“原则”出发,或者说是从某一种理论模式出发,硬性地推广某一种组织形式?比如,有的主管单位提出“乡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应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委会不得代行职权”。这是值得商榷的。
我的第一个观点就是:在我国,法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是长期存在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的代表者必然存在的;但是采取怎样的形式来代表,很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要采取同一个模式。至少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会是这样。到底采用什么样的代表形式,首先取决于当时当地的干部群众能够接受的选择,这是决定合作经济组织存续力的前提。
基层的干部群众不选择、不认可、不接受、不欢迎的东西,就从根本上缺乏生命力。如果他们的态度同某种头头是道的“道理”出现了差距,恐怕不能简单地用“群众素质低”来解释;农民怎么会不了解哪种组织形式对他们最有利?当着群众不选择的时候,我们只能反思这样的“道理”在当时当地是否有条件行得通。
二、假定合作社是最佳的选择之一,那么,现在解决合作社的存续力问题的着眼点不应当仅仅在合作社本身。仅仅靠合作社本身的奋斗和自律,其存续力往往只具有偶然性,不具备必然性。
我们看到,现在合作社的发展,村庄的崛起,往往同能人有关。中国30年以来发达地区的农村发展,好象是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乡村能人、或者通过个人魅力、或者通过企业发生作用而带动起来的过程。乡村能人所具备的“乡土机智”,使之观念和决策也更容易融入母体,带动乡亲。这种信任与带动作用,有时甚至可以形成与某些上位规定的巧妙博弈,形成适应当时当地实情而对现行规制有所突破与创新的行动。中国农村的发展、改革与工业化过程,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通过运用这些“乡土机智”进行博弈而不断前进的过程。而我们可以列举作为实证的合作社典型,往往也是这样的情况。但是,一旦这种现象所依存的特殊条件发生变化了,其存续力就会随着改变。这些特殊条件比如说:好的带头人不在了,市场形势逆转了,优惠条件没有了,等等。显然,合作社能否生存的现象,还不是一个普遍显得“容易”的现象,还是一个十分“艰难”的现象。而“艰难的现象”如何能形成一般性地存在呢?
如果要讨论带有普遍性意义的存续力,我们就要超出个别组织自身的特殊性。换句话说,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怎样创造出让多数合作社普遍能够存续的外部条件,用不十分确切的话说就是:创造一个怎么样使它“不艰难存在”的条件,让它有一个不依靠能人而延续的命运,一个普通老百姓都能维持它的条件。并且,如果要想长期地解决它的存续力问题,就需要解决使这些有利于合作社存续条件的制度化、具有可复制性,就是建立所谓有助于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长效机制”。
现在,各地政府部门只要想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都采取了许多方法。比如给钱支持,帮助合作社盖活动场所,支持合作社搞冷库、建养殖场等等。这些措施在一定期间内有一定效果。但是一次性的投入、临时性的支持,不足以解决长远性问题;不能企望靠给点支持就能长远地让合作社生存下去。这不是长效性的办法。
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办法,是对合作社组织赋予足够的功能。人们往往看轻了“功能“的作用。功能在系统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功能与系统的关系——功能是系统存在的根据,没有功能的系统不能够生存;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功能决定结构。当系统没有功能的时候,谈不上它的结构,谈不上它的运转,谈不上它的生存,甚至谈不上它的价值。
合作社的功能应当是法定的,是社会通过法律赋予它的履行的。凭借社会赋予它们的功能,合作社才会有存在的价值,才会生存的基础条件,才会有对社员的内聚力。任何一个合作社的存在,首先是它存在的功能定位。我们可以考虑赋予成熟的合作社组织的主要功能是:成为财政、信贷等资金下达到位的通道;福利、保险、教育、技术辅导等工作。这种功能赋予应当以法定形式加以肯定并固定下来。
在完善和强化社区合作社功能的同时,相当部分原来由地方政府“错位”承担的职能也会逐步转到合作社那里去。合作社和低层政府功能的逐步转换、交接的结果,就是减少了低层政府的经济职能,扩大了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这样,基层政权机构的改革才有可能深化进行。
所以,当前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的关键之点就是功能赋予。中国合作社最大的问题是 “生存条件缺失”;缺失的最重要的生存条件,是“功能缺失”;解决合作社存续力的首要条件是改变“功能缺失”的状况。
三、外部条件是合作社生存的基础条件。合作社的经济活力是它的自身发展条件。在发达地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的代表者,其自身的经济来源是土地收入;取得土地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租赁经济,取得财产性收入。尤其是凭借对于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取得收入,增强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
在这里,所谓“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职能弱化”,其实是一个正常的、很可能是必然的现象。因为在乡镇企业进行了转制改革以后,农村工业化方式乃至乡镇企业的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很多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退出了对生产企业的直接经营;相对应地,农村集体产业用地方式、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取得收入的方式等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样的时候,如果仍然沿用“集体经济收入”“农村经济总收入”之类的口径去观察看,当然的结论就是所谓“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职能弱化”。但在实际上,目前发达地区农村社区经济组织所依靠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靠自营企业,而是通过经营土地、厂房等资产,收取租金收入。从这个意义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水平是提高了。
这里我想举一个我经常举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北京市昌平区的郑各庄村:郑各庄村较好地解决了农村社区当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租用家庭承包土地,对农民支付他们承包土地的租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将集中起来的土地出租给村民占有股份的宏福集团,由宏福集团来统一规划和经营,用经营收入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支付土地租金;宏福集团用建好的园区、厂房等向社会招租,引进了能够通过生产经营创造收入的实体性企业和事业结构,由他们直接使用属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动产。
这样,从当地村民看,取得了租金收入、股东收入、就业收入、家庭经营收入等多种收入,拓宽了收入来源和渠道。
从当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看,减少了直接插手经营企业的风险,依靠“资源变资本”取得了稳定的地方收入。
现在的问题是:应从政策上、制度上、法律上确认农民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租赁经济的合法性、合理性,使“吃瓦片”不再成为贬义词,让农民理直气壮地拿到资产经营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我认为,租赁经济,或者叫做资产经营收入,是合作社能够生存的内在的主要条件。
当然,在实践中,由于人们对农村租赁经济的认识、对农村造林经济的政策和对农村租赁经济的管理都还很不到位,所以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藏污纳垢)。从去年开始,北京市通州区全面清理了集体经济合同,有效地规范了农村集体租赁合同管理,使农村租赁经济走向正轨;北京市朝阳区也开始加强农村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这两个区从村和户这两个层面上调整好农村租赁经济的管理关系,势必会对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赖以生存的租赁经济的健康发展,发生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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